1.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2.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3.树中的“天气预报员”指的是哪个植物?

和县天气预报30天_和县天气预报30天当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气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使之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总目标,根据气象工作的方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护人民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气象工作的宗旨,是全体气象工作者的共同职责。第三条 气象工作应全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农业服务为重点。第四条 气象服务力求准确、及时、优质,把提高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公益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专业有偿服务。第六条 地方气象服务工作由气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为地方的气象服务由各级地方负责领导和布置,服务重点按当地经济建设的特点确定。

气象科技扶贫是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的专业气象服务,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地区应为气象服务的重要任务。第二章 服务的分工和协作第七条 气象服务体系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布局,以便为各级和各地经济建设服务。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未设置气象台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气象台,由有关省(自治区)气象台负责该市气象服务。地区行署所在县,亦照此办理。第八条 气象服务体系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和县4个层次,各自负责责任区内的气象服务工作。气象服务责任区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分,其中: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警报的范围一般以责任区内的为主;

(二)为当地部门或专业部门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内部气象服务,其范围可不受责任区的限制;

(三)海洋天气预报、警报的服务责任区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气象服务必须树立整体观念,加强相互合作和支持。跨责任区或涉外的气象服务,有关气象局、台、站应加强协商合作,确保任务完成。第十条 要密切各级气象台、站天气预报服务联防的关系。上级台有责任指导下级台站:天气系统上游地区的台、站应为下游地区的台、站提供重要天气信息,协助下游地区的台、站做好灾害性、关键性天气的预报服务。第十一条 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重要天气预报、情报联防。跨省(自治区)、地区的重要天气联防,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地区(市)气象局直接洽商,上级气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第三章 公益服务第十二条 公益服务是指为社会提供的无偿气象服务。其主要范畴:

(一)为各级组织的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

(二)为各级、统计部门编制、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材料;

(三)为军事活动、紧急求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话询答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通用性的天气预报、警报等。第十三条 天气预报服务应将灾害性、关键性天气的预报、警报服务放在首位。要早研究,早部署,早准备。当预计可能出现重大灾害性、关键性天气时,应及时向当地汇报,以利部门尽早作出防灾抗灾和趋利避害的决策。第十四条 不断改进和充实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话咨询等公众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电视广播使用全国统一的气象符号。第四章 专业有偿服务第十五条 为国民经济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而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性质属科技咨询服务范畴。第十六条 专业有偿服务的项目包括:

(一)专业气象预报;

(二)专业气象情报;

(三)应用气候分析和气候资料加工;

(四)大气环境评价;

(五)现场大气测试和气象保障;

(六)对外部门气象观测原始数据的技术鉴定或审核;

(七)其它气象科技服务。第十七条 为国防、民航部门提供的航危报,为水利(防汛)部门提供的雨量报,常规加工的基本气候资料以及与气象部门连接的专线气象电路,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专业气象服务应具有结合专业紧、针对性强的特点,必须了解生产建设的全过程,建立专业服务的气象指标和方法,在“专”字上下功夫。第十九条 专业有偿服务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订立并信守服务合同。其内容、格式可参照技术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管理,使气象事业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既是上级气象机构的下属单位,又是本级人民的工作机构。履行本级人民赋予的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

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的各类气象台站,在其上级主管机构领导下开展为本系统服务的气象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气象工作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农业服务为重点,不断拓宽气象工作为行政决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领域,提高气象工作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发展气象事业应当坚持以国家气象事业为基础,国家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互相依托、互相促进、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原则。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扶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对在气象工作中作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七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农作物产量预测、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技扶贫、节水灌溉、生态环境保护等服务;

(二)农业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三)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用于农作物长势、森林火险、洪涝灾害和土壤墒情等防灾减灾服务;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五)专为地方服务的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通信、天气预警系统及气象现代化建设。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益。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把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资金和事业经费,以及地方性补贴等专项费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三章 气象探测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要加强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城乡居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的宣传教育,保证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和比较性。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条件及其保护范围分类标准:

(一)气象探测场地应位于城市或工矿区最多风向上风方;

(二)地面气象探测场围栏外侧的孤立障碍物(如烟囱、树木等)与探测场围栏间距离不少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成排障碍物(如房屋、成排树木、窑、炉等)与探测场围栏间的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高度的10倍;

(三)地面气象探测场距较大的水体边缘(指水库、湖泊、河流、成片塘堰)的水平距离必须在100米以上(最高水位时);距公路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必须在30米以上;距铁路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在100米以上);

(四)太阳辐射探测场的东、南、西三面障碍物距探测场不少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

(五)天气雷达探测场四周障碍物对雷达天线的遮挡角不得大于1度,附近不应有与气象专用设备频率相同或接近的干扰源;

(六)经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害的大气污染源,应按照污染源性质、排放量及其所处风场,由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污染源与气象探测场围栏间的距离。第十二条 依照前条划定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应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市和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气象探测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定标立界,严格保护。

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和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6次。预警信号图标应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树中的“天气预报员”指的是哪个植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天气是指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

前款所称的强对流天气包括强降水、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天气。第四条 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协调、解决特殊天气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行业、领域内的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环境保护、气象、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 本市对特殊天气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和县(市)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与特殊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当实现信息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特殊天气预警信息。第七条 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刊登气象台提供的特殊天气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

有关单位在播发或刊登特殊天气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时,不得删改各类特殊天气的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的特殊天气预警信息,了解预警信号的含义和要求,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服务与监督第八条 市人民建立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劳动者在特殊天气期间遭受人身伤亡并符合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条件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可以取鼓励措施,对在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对因特殊天气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人民申请、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帮助。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指导本行业、领域中的用人单位做好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应对措施。

鼓励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信息、培训、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演练等服务。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气象、环保等部门以及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开展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取劳动保护措施等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特殊天气下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主动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劳动者的意见。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投诉和举报的受理方式。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反馈给当事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在安徽省和县高关乡大滕村有一棵榆树。令人称奇的是,这棵榆树是能够预报当年旱涝的“气象树”。

人们根据这棵树发芽时间的早晚和树叶的疏密,就可以推断出当年雨水的多少。这棵树如果在谷雨前发芽并长得芽多叶茂,就预兆当年将雨水多、水位高,往往有涝灾;如果它跟别的树一样,按时节发芽,树叶长得有疏有密,当年就将是风调雨顺的好年景;要是它推迟发芽、叶子长得又少,就预兆当年雨水少、旱情严重。几十年的观察资料证明,它对当年旱涝的预报是相当准确的。

科学家们经过初步调查认为,这可能是因为这棵树对生态环境特别敏感,才会起这种奇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