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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中心城区、县工业园区、滨河新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新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以南、大清河以北;滨河新区建成区。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区;

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院等;

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

银行、停车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县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各乡镇人民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下列时间内,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期间;

中考、高考期间;

县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平县人民

2022年1月1日

东平湖水上旅游船舶定于4月26日起正式开航

随着疫情形势逐渐向好,根据县地方海事处对各水上旅游公司开航前的各项安全检查情况及当前天气状况,目前东平湖已具备开航条件,东平湖水上旅游船舶定于4月26日起正式开航。

开航前,县地方海事处专门成立检查组对各水上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确保开航前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积极督促辖区水上企业认真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开展好船舶检查工作;严格要求水上企业按照省厅制订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及分区分级防控指南》内容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2020年度开航前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取企业分批组织或督促从业人员自学的方式开展,切实提升船员安全意识与技能水平,确保船员适任;加大巡航力度,及时摸排航道及沿湖岸线安全状况,有效处置影响安全的风险因素,为旅游航道的安全畅通扫除障碍;加强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开航后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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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8—285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