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环境致病因素(只需解释字面意思)

构成微小气候的要素不包括_构成微小气候的因素有哪些

 篇一: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标语

 一、自创类

 1、净化生存空间,美化生活环境。

 2、共创温馨家园,齐享文明硕果。

 3、[园林绿地]:奉献一份爱心,滋润一片绿 叶。

 4、[绿地]:小草青青,足下留情。

 5、做文明市民,创美好家园。

 6、共创温馨家园,共享健康人生。

 7、美化市容,净化心灵。

 8、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9、厦门的洁净,有您的一份贡献。

 10、洁净留得白鹭在,优美引得客常来。

 11、身体要健康,环境不能脏。

 12、创建优美环境,迎接天下客人。

 13、告别不文明行为,共享优美舒适环境。

 14、[园林绿地]:草木有生应珍贵,人皆有知 要自爱。

 15、[旅游景点]:美景人共赏,美德人同赞。

 16、[公厕]:我给您方便,您还我清洁。

 17、[风景旅游景点]:观美好风景,做文明游 客。

 18、[海岸、沙滩]:海上花园美在海、请给海 洋多点爱。

 19、共创优美环境,天天拥有美好心情。

 20、让海上花园成为世界的公园。

 21、[ 湖畔]:美丽的厦门,白鹭的家园。

 22、[旅游、休闲场所]:您走过的地方来前去 后都一样洁净。

 23、[幼儿园]:我家住在卫生城,我们从小讲 卫生。

 24、珍惜优美环境,享受美好生活。

 25、随地吐痰,小心反弹!

 26、众人手脚勤,城市才干净!

 27、洁净的市容,轻松的心情!

 28、有您的爱惜和我们的努力,厦门会更加整洁美丽!

 29、环境清爽,心情舒畅。

 30、欢迎您到厦门来,请为厦门添光彩。

 31、地球无法克隆,请爱护生存环境。

 32、[窗口单位,旅游景点]:厦门欢迎您,请 您爱厦门。

 33、[公共场所]:乱丢乱扔废弃物,您还扔掉 什么?

 34、要让厦门美又净,大家努力不松劲!

 35、维护市容常抓不懈,保持清洁持之以恒。

 36、珍爱卫生城市,呵护鹭岛美景。

 37、美丽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爱护。

 38、[绿地、休闲场所]:草绿花红际,健康美 丽时。

 39、爱花爱草爱树,珍惜美好家园,

 40、[绿地、休闲场所]:多种花草,美化鹭岛。

 41、城市文明,市容为凭!

 42、软环境、硬环境,第一要干净。

 二、摘抄引荐类

 1、城市美如画,全靠你我他。

 2、金钱是一时的财富,环境是世代的瑰 宝。

 3、绿与健康常驻,花与文明同在。

 4、环境卫生一面镜,城市文明照得清。

 5、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完美人生。

 6、大环境,小环境,干净才有好心情。

 7、一片绿,一片情,一片温馨。

 8、花草无语,奉献美丽。

 1. 别让坚强的生命,成为足下阴魂。 草坪

 2.以滥用水为耻,以节约水为荣。 水

 3.道路的拐弯处,人生的转折点。

 4.放飞你的青春,奔洒你的热情。

 5.珍惜每一滴水,让地球妈妈不在哭泣。

 6.绿色的生命需要我们的共同呵护。

 7.健康的体魄,来自运动。

 8.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9.好少年=文明+价值+爱心+力量

 10.礼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情,也是最容易忽视的事情,但她却是最珍贵的事情。

 11.礼貌和文明是我们共处的金钥匙。

 12.鸟儿因翅膀而自由翱翔,鲜花因芬芳而美丽,校园因文明而将更加进步。

 13.文明是快乐的源泉。

 14.让我们的心灵像花一样美丽。

 15.关心学校,我们的职责;爱护学校,我们的义务;热爱学校,我们的心声。

 16.学校是学习之所,文明是成功之本。

 17.让我们一起来: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18.让我们告别不文明的行为。

 19.文明是彼此沟通的桥梁。

 20.手边留情花似锦,脚下留情草如茵!

 21.天空是温暖的摇篮,不要再向天空吐烟,让地球心酸;草地是美丽的地毯,不要再乱扔杂物,让地球难堪!

 22.绿色、文明是希望,让我们一起来播种希望吧!

 23.让我们的素质及文明展现在一言一行中!

 24.文明是成功之花的蕊,是理想之舟的帆。

 25.星空为我们贡献灿烂,天空为我们贡献蔚蓝,森林为我们贡献绿色,鲜花为我们贡献绚丽,大自然为我们贡献了自己,而我们该为大自然贡献点什么呢?

 26.向老师说声好,不困难;困难的是,要坚持向老师真心地说声好。

 27.让文明的气息洋溢在学校的每个角落。

 28.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我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29.给我一片洁净的.天空,我才能翱翔;给我一片蔚蓝的海洋,我才能遨游;给我一个美丽、文明、宁静的校园,我才能在知识的海洋中扬帆起航!

 30.顺手捡起的一片纸,纯洁的是自己的精神;有意擦去的一块污渍,净化的是自己的灵魂。

 31.?播种文明、收获温馨?、

 32.?美是文明、美是智慧、美是奉献?、

 3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34.?.礼貌是人类文明共处的金钥匙?、

 35.?今天,你微笑了吗?你问候了吗?你礼让了吗?你帮助别人了吗

 为加强城市管理,增强广大市民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社区居委会与辖区内的所有居民户制定环境卫生公约,请广大市民共同遵守。

 一、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思想,自觉维护好公共卫生及家庭卫生。

 二、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旧物,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三、自觉服从社区居委会管理,积极参与和支持垃圾袋装代运,积极缴纳垃圾清运费,积极参与灭鼠、灭蟑、灭蝇、灭蚊等除四害活动,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月活动。

 四、庭厕所一定要设化粪池,排粪要进下水道,阴阳沟要干净,无污水污泥,室内外做到无垃圾,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篇二:建筑安全公共场所宣传标语

 建筑安全公共场所宣传标语

 (1.食堂)

 注重礼仪,文明用餐,爱护环境,有责自觉遵守就餐纪律,养成饮食卫生习惯

 节约是美德,请珍惜盘中食物

 病从口入,请注意饮食卫生

 保持安静,请不要大声喧哗

 保持环境清洁,请不要乱丢乱吐

 (2.公共场所)

 上下班要打卡,请按秩序排队

 请节约用水

 以厂为家,以厂为校,厂荣我荣,共创辉煌吸烟有害健康---严禁吸烟

 享受工作,享受生活

 会议的结果是行动,没有行动的会议是最浪费的行为

 (3.消防安全)

 这里有只电老虎,小心看管别马虎

 只要伸手小动作,成为节能大赢家

 消防器具勤检查,防火工作做到家

 篇三:公共场所宣传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资料

 一、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颁布?什么时候施行?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2011年3月10日颁布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有哪些?

 答:公共场所是指人群汇集的地方,是供人们、休息、消费的场所,为人们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指下列公共场所:①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共7类28种。

 三、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共场所哪些项目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

 五、公共场所可能存在哪些对人体有害因素?

 答:在公共场所中,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很多。主要的有害因素归纳为:生物因素、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三类。生物因素有:细菌、、螺旋体、立克次体、真菌、原虫及蠕虫等;化学因素主要有飘尘、可吸入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甲醛、苯并芘等;物理因素主要来自微小气候中的气温、湿度、气流和辐射,以及光、照明、噪声、振动等。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七、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分别为:①A级表示卫生状况优秀、高信誉度;②B级表示卫生状况良好、中等信誉度;③C级表示卫生状况一般、低信誉度。

 九、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以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用具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有哪些要求?

 答: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为了防止传染疾病,哪些公共用品、用具必须进行消毒?

 答:按照规定,公共场所必须设卫生消毒间或专用消毒设施。公共场所中主要的公共用品、用具有:茶具、毛巾、浴衣裤、垫巾、床上用品、脸盆、拖鞋、卫生洁具、理发工具、话筒等,由于公用物品容易被污染细菌或引发传染病,所以必须坚持消毒。 十四、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五、如何进行卫生许可的延续与变更?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六、消费者如何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答: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报告等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上述三项内容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名词解释:环境致病因素(只需解释字面意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由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2]?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2]?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2]?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用自然光。自然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取现场卫生监测、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这些因素中了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一,生物性致病因素。病原微生物,,有害的动植物。有些直接接触制害,如病菌,;有些当作媒介致病,如苍蝇蚊子等。 二,化学性致病因素。有极无机化合物害气体,重金属农药以及高分子化合物。 三,物理性致病因素。如微小气候,噪音,光污染,电子辐射,电离辐射和震动等。 四,社会心理性因素 由社会特征如政治经济文化等,人群特征如年龄,性别,人口,风俗习惯,宗教文化,或者婚姻等,以及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形成的心理环境如紧张,压抑,冲动,忧郁等。社会心理性因素往往和疾病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