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站点站号_四川省气象站
1.甘孜气象局面试76分是什么水平
2.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气象台站是指:
(一)成都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探测站、天气雷达站;
(二)成都区域气象中心天气雷达站;
(三)各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
上述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及其周围环境受本办法保护。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要加强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
市和区(市)县气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建设、规划、国土、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条件及其保护范围分类标准:
(一)气象探测场地应位于城市或工矿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二)一般气象台站的地面气象探测场围栏外侧的孤立建筑物与测场围栏间距离至少是该建筑物高度的三倍;成排建筑物与测场围栏间的距离至少是该建筑物高度的八倍。
(三)国家基本站的地面气象探测场围栏外侧的孤立建筑物与测场围栏间的距离至少是该建筑物高度的三倍;成排建筑物与测场围栏间的距离至少是该建筑物高度的十倍。
(四)太阳辐射探测场东、南、西三面建筑物距测场至少是该建筑物高度的十倍。
(五)地面气象探测场距较大的水体边缘(指水库、湖泊、河流、成片塘堰)的水平距离必须在100米以上(最高水位时);距公路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必须在25米以上;距铁路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必须在200米以上。
(六)高空气象探测场和制氢房四周25米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不允许有火源;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在当地高空最多风向的下风方必须空旷,四周建筑物的挡角不得大于5度,附近不应有与气象专用仪器频率相同或接近的无线电台或其他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七)天气雷达探测场四周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1度,附近不应有与气象专用仪器频率相同或接近的干扰源。
(八)经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害的大气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性质、排放量及所处风场,由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核定该污染源与气象探测场围栏间的防护距离。第五条 依照前条划定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应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市和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气象测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及其环境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当地气象机构审查,并经四川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或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当地气象机构审查,并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一)获准迁移的气象台站或探测场地,应由气象机构会同当地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部门,预选符合气象探测条件的新址。
(二)在新址投入探测使用后,建设单位方可在旧探测场地动工建设。
(三)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仪器、设施、标志的义务,对损坏、盗窃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第八条 对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气象探测场保护范围违法修建建筑物,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非法侵占气象探测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罚;
(三)故意损坏、盗窃气象仪器、设施、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罚。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人民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气象探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甘孜气象局面试76分是什么水平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大气科学专业可以说是国内气象类最顶尖的专业之一,甚至在国际上的影响比在国内的要高很多~不过貌似没听说过有定向招生这个说法~每年的11月份中央气象局都会组织全国的气象局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召开一次招聘会,各个省市县,甚至台站都会有招聘的。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中等偏上。根据查询甘孜气象局发布的公告得知:甘孜气象局面试的正常分数都在75分,而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在75分上下,80分以上属于高分,76分属于中等偏上。四川省甘孜州气象局成立于1957年,辖18个台站。其中,国家气候观象台1个:甘孜;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13个:康定、理塘、九龙、道孚、炉霍、新龙、色达、白玉、德格、石渠、巴塘、稻城、得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施相应的防御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干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沙尘暴、霾、道路结冰和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等14类。
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和系统,畅通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第六条 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依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第七条 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信号予以更新或者解除。
发布预警信号或者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
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第八条 广播、电视和通信以及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输系统,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立即、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应当滚动播报,通信的短信平台应以方式传播。第九条 媒体传播的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过时的预警信号。第十条 媒体应当播发《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设施或者利用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国土、建设、农业、林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预警信号明确预示可能受灾的区域,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情况紧急时,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应当发布公告,组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当地人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对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依法实施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
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因重大灾害遭受破坏的,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及时修复。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不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
(三)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地方气象事业是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地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健全地方气象服务体系,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事业预算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批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气象通信、气象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
(二)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等的气象服务;
(三)气候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防雾等气象防灾减灾;
(五)新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和国家规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他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涉及工作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和待遇的落实,由当地人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筹解决。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其他气象台站的设置,应当符合气象行业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经济开发区、农业综合开发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等气象服务台站的建立和运行给予指导。
农村气象哨纳入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孤立障碍物与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的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分别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8倍和3倍,成排障碍物与上述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分别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10倍和8倍;
(二)高大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对气象探空雷达天线、气象卫星地面接收天线的挡角不超过5度,对天气雷达天线主要探测方向的挡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挡角不大于1度;
(三)铁路、高压输电线和空气污染源与地面气象探测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00米,水库等大片水体相距不小于100米,公路相距不小于30米;
(四)气象通信专用无线电频道和气象无线电探测设施附近不应有电磁波干扰源;
(五)国家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经批准迁移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新建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在新址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方可拆迁建设。第十一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制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大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众播发的各类气象预报电视节目,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提供,并保证其制作质量。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保证公众气象预报的播发时间和次数;广播、电视气象预报节目应当安排在收视率高的时段定时播出,播出时间和次数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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