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用地分类

2.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昌宁县属于什么区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_GB50180

4.建筑气候分区是怎么划分的,辽宁盘锦市属于哪个分区?

5.建筑节能的多角度思考?

中国建筑气候图_中国建筑气候区划表

建筑的低层、多层、高层是以高度区分的,具体高度如下:

1、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

2、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10米<多层建筑高度<24米),且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7层(3层<层数<7层)的建筑。

3、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非单层民用建筑。

4、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的竖直高度值,是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之一,是城市规划控制的数据。计算方法根据日照、消防、旧城保护、航空净空限制等不同要求。略有差异。

扩展资料:

1、多层建筑的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抗震性能至关重要,而与之相适应的基础选型成为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经济的重要因素。

2、高层建筑由于应力增加,设备和装修水平必须提高,施工难度增大,因而造价必然大大高于多层建筑。因此,需要各专业设计人员密切合作使平面布局合理,提高使用系数,做到构造简洁,自重轻,便于安装,综合降低造价。

3、通常,一般平屋顶建筑从室外地坪量至建筑物屋顶女儿墙顶的距离,而屋顶局部升起的蓄水池、电梯间、楼梯间、旗杆、烟囱天线、避雷针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不必计入。

4、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低层建筑百度百科_多层建筑百度百科_高层建筑百度百科_建筑高度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用地分类

中国地域广阔,南北温差较大,依据《中国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8-1994)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可划分为五个区,分别是: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不同地区对暖和空调有着不同的需求,如严寒和寒冷地区,以暖能耗为主;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以空调能耗为主。因此,建筑节能工作要结合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经济水平、能源供应、消费观念等各种因素有差别地组织开展。

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也主要是分气候区域逐步开展的。

由于北方地区暖能耗较大,根据先居住建筑后公共建筑,先北方后夏热冬暖,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原建设部于1986年3月颁发了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1986),并于1986年8月1日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暖居住建筑在1980 -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30%,开始了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1995年原建设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1986)进行了修订,出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暖居住建筑都分)》(JGJ26-1995),1996年7月1日施行,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暖居住建筑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50%。

2001年由原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规定夏热冬冷地区(主要在长江中下游一带)居住建筑节能50%,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JG75-2003),规定夏热冬暖地区(包括海南、广东和广西大部、福建南部、云南小部分)居住建筑节能50%,于2003年10月1日执行该标准。

2005年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节能率为50%。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至此,这些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从北到南,从居住建筑到公共建筑,覆盖我国三大气候区域和两大建筑类型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对于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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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昌宁县属于什么区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矿用地 矿、石、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面积

(hm) 占市域总用地比重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H 建设用地  其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矿用地  2 E 非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

(hm) 占城市建设用地

(%) 人均

(m/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其中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4 M 工业用地    5 W 物流仓储用地    6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 U 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其中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    总计 总用地100 100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_GB50180

昌宁县位于云南省西部,于1933年由保山永昌、顺宁凤庆析置设县,取两地名后一字为县名,属保山市。地势自西北向东南由高渐低,形成山坝南北纵列高山坝谷相间的地貌状态,最高海拔2875.9米,最低海拔608米。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有低热、温热、温凉、高寒4个气候带。境内年平均气温14.9℃,极端最高气温40.4℃,极端最低气温-6℃。年平均降雨1259毫米,无霜期253天,有右甸河、枯柯河、勐统河、更戛河、大田坝河、漭水河等八大水系。保山市隆阳区东南。[1]

云南省昌宁县是一个年轻的多民族山区农业县,地处滇西大理、临沧、保山三地结合部,属保山地区,山区面积.05%。昌宁县绝大部分地区适宜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生长。东部及中部约70%的温凉山区、半山区适宜种植茶叶、嫁接核桃。南部及西部20%的低热、温热河谷区适宜发展甘蔗、种植西瓜、香蕉、芒果等亚热带水果。全县林地面积为总面积的71.4%。森林覆盖率为39.42%。境内居住着彝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等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8%。

建筑气候分区是怎么划分的,辽宁盘锦市属于哪个分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地与建筑;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

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

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

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 鹿勤 蒋朝晖 付冬楠 魏维 刘燕辉 陈振羽 谢颖 于一凡 薛峰 陈一峰 顾宗培 魏钢 刘超 王英 詹柏楠 张全 任希岩 薛忠燕 王力 赵希 袁璐 郭韬 张帆 李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毛其智 戴月 顾均 石楠 刘奇志 袁锦富 彭瑶玲 周劲 李清 张播

1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

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

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

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

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6 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8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2.0.9 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10 社区服务设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2.0.11 便民服务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协调;

6 应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

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用地与建筑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居住街坊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 当住宅建筑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

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

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0.10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5 配套设施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

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规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注: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

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5.0.4 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0.5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

2 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5.0.5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建筑面积)

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6 道路

6.0.1 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有关规定。

6.0.2 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应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

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 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 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

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 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 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 支路应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

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 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

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

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行,指路面边线。

7 居住环境

7.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并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0.2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 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

3 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 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7.0.3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7.0.4 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树木和水体;

2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 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 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7.0.6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

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7.0.7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度湿度等微气候条件,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筹建筑空间组合、绿地设置及绿化设计,优化居住区的风环境;

2 应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坡地绿化或隔声设施等方法,降低周边环境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3 应合理布局餐饮店、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设施,避免气味、油烟等对居民产生影响。

7.0.8 既有居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市政管网更新、机动车停车优化、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等。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A.0.1 居住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2 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3 当周界为城市快速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4 当周界为城市干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 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道路;

6 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 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A.0.2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

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

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

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

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

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A.0.3 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表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

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1的设置规定。

表B.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3的设置规定。

表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控制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3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建筑节能的多角度思考?

建筑气候区划--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附录A,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参见《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附录八。

2者的作用类似,为不同地区的热工、日照、节能等提供了划分依据,便于根据不同的气候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相关的设计。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划分了5个区,最初主要是为了明确那些地区应该设置暖--为暖通工程师的热工计算提供依据;建筑气候区划分了7个区,最初主要是为了制定不同区域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0.1)--为建筑师的日照计算提供分类标准。

关于建筑气候区划7个区和建筑热工设计分区5个区的对应关系,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表3.3.1。

随着节能设计的大力提倡和推广,新出的规范中,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划分越来越细--公建中严寒地区划为A、B2个区;居住建筑中,严寒A、B、C区,寒冷A、B区,夏热冬暖分为北区、南区,温和地区A、B两个区。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国家不断增加的建筑,使建筑用能数量愈益增大,2000年中国建筑用商品能源消耗已占全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27.8%1.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调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建筑耗能总量及其所占比例还将继续增长,国家的能源负担将更加沉重,经济高速增长对自然环境带来的风险正在增加,形势日趋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建筑节能工作必须尽快扭转当前严重落后,而且长期以来总体进展缓慢的状况,按照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纲要,跨越式地向前发展,使高能效、高环保的建筑日益成为时尚,为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经济社会得以长期持续发展,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下面结合中外当前状况,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谈谈建筑节能问题。

1、政策法规

1.1制订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都结合着本国的特点,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对建筑节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体制,作为推行这些政策的保证。加拿大早在12年就颁布了新建筑物节能法;西德于16年颁布了建筑物节能法;瑞典实行了强制的节能法规;法国先后颁布了有关住宅建筑节能的法规;东欧国家也在近10年颁布并执行了相应的法律,使得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日本则是建立节能管理体制最为完善的国家,它从到地方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专门研究节能问题。此外,又普遍建立了民间节能中心组织,彼此交流经验。日本这种自上而下的全国性建筑节能研究,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2结合实际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确保实施节能建筑认证和标识制度

a)因我国疆域辽阔,气候各异。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1994》2,中国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5个区,分别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建筑节能与气候条件关系密切,不同气候条件应有不同的建筑保温隔热要求。不同地区对空调暖的要求如下:严寒地区,以暖为主,要求较高时应考虑空调;寒冷地区,暖及空调;夏热冬冷地区,空调及暖;夏热冬暖地区,以空调为主,要求较高时应考虑暖;温和地区,部分地区需要暖或暖/空调。因此在所制定建筑节能标准中,对于房屋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热阻)也各不相同。

b)因建筑物的用途不同,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要求也不同,所以制定建筑节能标准也不同。同一地区用途不同的建筑物,由于使用条件不同,不应该千篇一律地全部按照同一模式提出保温隔热要求。并且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各异,对非居住建筑中不同类型的建筑其要求也不一样。

c)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东西差异、沿海与内陆差异较大,则要求制定的标准不同或实施的时间不同。

d)实施节能建筑的认证和标识制度节能建筑的标识和认证是实施建筑重要策略之一。

通过建筑节能的评估、标识,可以使公众更容易了解建筑物的能耗或对环境的影响,促使建设商将建筑物是否节能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指标。在外国,节能产品评定和标识的方案很多,它们的发起机构往往是中央和地方、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如环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目前,全世界有37个国家实施了“标志”制定,34个国家在使用能效标准“。实践证明,通过认证和能效标识,可以取得以下效果:节约能源:制约能源增长但不限制经济增长;较容易量化受益情况;改变厂商的行为和指导消费者;平等对待厂商、经销商和零售商;节能效果十分明显。既然许多发达国家有丰富的节能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结合实际地取其精华.

1.3取经济激励措施对建筑节能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从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如果缺乏对建筑节能实质性的经济鼓励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支持,单纯依靠用户和开发商的自发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强制执行,对新建建筑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已建建筑的节能改造却丝毫没有作用.必须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手段,取一系列经济鼓励措施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2、技术措施

2.1总体规划的节能思想大量住宅建筑的规划总体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环境为先”的原则,在满足住宅的适用性、耐久性的同时,着重强调“均好性”,注重环境、节能、环保三大主题.提高居住空间的品位,提升城市的品牌.

2.2建筑设计的节能措施现代建筑在设计时除保证建筑的安全性、舒适度、智能化和生态环境因素外,还应注重能源的有效使用和节约。

2.3围护结构的节能技术围护结构的节能技术是指通过用墙体保温(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夹芯保温等技术)、门窗及屋面节能等措施,减少建筑的使用能耗。如住宅节能就是通过围护结构节能设计,达到比传统住宅节约能耗25%的目标,在结合设备节能设计上,达到住宅总体使用能耗降低50%的目标,到2010年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

2.3.1墙体保温外墙外保温是在主体墙结构外侧用粘接材料固定一层保温材料,并在保温材料外侧抹砂浆或作其它保护装饰,在外墙根部,女儿墙、阳台、变形缝等易产生“热桥”的部位,用外保温技术,可显著消除“热桥”造成的热损失。目前主要用的方式有:聚苯板保温砂浆外墙保温、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保温、聚苯颗粒浆料外墙保温等.外墙内保温是在墙体结构内侧覆盖一层保温材料,通过胶粘剂固定在墙体结构内,并在保温材料外侧作保护层和饰面.墙体自保温是指通过对墙体自身取一系列新型技术,使其导热系数极低,甚至达到了绝热的程度。如德国的TEUBERTMU2ICF体系的房屋,由既是保温层又是一次性永久环保模板的EPS全绝热建筑模块,用积木式插接后用混凝土浇注而成.其墙体是由内外2块约4.5cm厚EPS全绝热建筑模块,用连接桥(专利产品)连接,中间填充混凝土作为护承重墙及分户墙,属于绝热混凝土复合保温剪力墙体系,整个建筑全部由混凝土浇注而成,性能满足德国建筑节能标准要求.TEUBERTMU2ICF属于绝热混凝土复合保温剪力墙体系,整体性强,自重轻(比砖混结构轻50%左右),抗震性好,使用寿命长:其传热系数低,仅为0.117~0.133W/(m2.K),且不产生“热桥”,其隔音、防潮性、透气性均好,有良好的居住舒适性;该体系的材料完全用水泥、砂、石、钢筋等而不用粘土砖,保护了土地,充分满足环保要求;且为全混凝土结构,能适应复杂的体型及造型要求,可利用不同的建筑模块建造出各种风格的建筑.

2.3.2门窗节能建筑门窗的主要功能是在获得足够光的条件下,需要控制门窗在有太阳光照射时合理得到热量,而在没有太阳照射时减少热量流失.

2.3.2.1影响门窗获得能量的因素影响门窗获得太阳热能力的因素包括:

a)窗户的位置和方向;

b)窗户产品的设计(窗户孔道的数量);

c)使用的玻璃种类;

d)内部和外部阴影的数量.

2.3.2.2影响门窗热损失的因素热能往往是从暖的一面流向冷的一面。门窗是构成热能损失的主要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合理配置减少门窗热能损失.在窗户上能量传递方式主要有:辐射传递、对流传递、传导传递,另外空气渗漏也是窗户能量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物理和光学原理可将玻璃表面的发射率降低,可减少玻璃的辐射传热,即使用Low2E玻璃可减少辐射传热.窗户上的传导损失主要是通过中空玻璃边部和窗框发生的,通过改进边部材料,使用更绝热的边部密封材料,如用Smiggle暖边密封系统和隔热窗框材料(如塑钢门窗、断桥铝合金门窗等),以及改进门窗型材设计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些损失.对流热损失主要在通过中空玻璃间隔内气体运动产生的,如果间隔层太小通过空气的传热是很多的.如果空气间隔层太大,那么在室内侧暖玻璃表面的暖空气就会上升而室外侧冷玻璃表面的冷空气就会下降,形成对流,将室内的热量流失。能够达到最小对流损失的最好中空玻璃间隔层厚度应该在12~16mm之间,通常充入特殊气体如氩气、氨气以减少对流损失,这些气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间隔层厚度.

2.3.3屋面保温节能屋面是建筑物上部与外界直接接触的重点部位,其保温与隔热对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达到节能目的,屋面可设置隔汽层和封闭的空气间层,可选择有憎水性膨胀珍珠岩板、水泥聚苯板、聚苯板等多种保温材料.屋面外表面用柔性防水时,应使用反阳光辐射的材料.覆土和植草屋面的保温隔热效果很明显,用“建筑夹层防排组合”消除水压力。在一般的防水层上加塑料凹凸板、盖土工布,起到防水、排水、挡土、滤水的作用,既是绿化的基层,又是屋面的防排基层,解决了屋面渗漏和种植中排水透气问题.用轻质合成土,草坪厚20~30cm,荷载约100kgPm2,增加热阻,达到建设部节能标准.据报道,美国芝加哥市政厅屋顶1840m2屋顶花园示范工程,每年可节省4000美元的降温费,屋顶花园比传统屋面结构寿命长,此隔热层能使室内温度下降2~3℃,是一种值得推广的隔热层。

2.3.4太阳能建筑

太阳能是绿色能源中最重要的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然能源。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开始太阳房的试验研究,并先后建成一批实验太阳房.上世纪末期,世界上又兴起“太阳屋顶”热。近几年来,发达国家已有相当水平的“零能房屋”,即完全由太阳能光电转换装置提供建筑物所需的全部能源消耗,真正做到清洁无污染.太阳能建筑基本上有3种形式:一是被动式,一般构造简单,不需任何能源的建筑,通过建筑方位合理布置和建筑构件的恰当处理,以自然热交换方式获得太阳能、利用太阳能.美国建筑专家发明太阳能墙,在建筑物的墙体外侧加一层薄薄的黑色打孔铝板,它能吸收照射到墙体上的80%的太阳能量,被吸入铝板的空气经预热后,通过墙体内的泵抽到建筑物内,从而节约中央空调的能耗。据估计,铺设铝板的成本,可在3年后从节能成本中收回,这是被动式太阳房的一种类型.二是主动式,构造复杂,造价高,需用电作为能源的建筑。有一种主动式太阳房,在屋面上朝南布置太阳能空气集热器,被加热的空气通过碎石储热层后由风机送入房间.热源为煤气热风炉,并设置控制调节装置,根据送风温度确定热源的投入比例。沈阳华新国际开发的“锦绣山庄”生态别墅区用的分体式热管真空管太阳能集热器系统,即使在冬天、阴雨天也能保证24h热水供应,太阳能利用的预期节能率可达60%以上,节能效果显著.三是“零能建筑”,这种建筑由太阳屋顶提供全部建筑所需的能量,在屋顶安装2~3kW太阳电池,且与电网并网,但由于太阳能电池价格较高,普遍推广还有困难。

2.3.5应用新型材料节能引进新型建材生产技术、开发生产环保、节能型建筑材料是建材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住宅建设而言,建设部已明令淘汰一些不符合节能、计量、环保等要求的产品及质量低劣的产品,以保证住宅产业向节约型方向发展,如实心粘土砖、空腹钢窗、原木门窗、镀锌管、铸铁水龙头等,墙材革新方面成绩显著。

2.3.6暖通空调制冷节能暖能空调制冷在建筑物中具有主动性,对建筑物节能会大影响,因此我们应慎重地对待.空调建筑物及空调房间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a)建筑平面与体型应尽量简单方整,减少保温墙长度;

b)空调房间应尽量与一般房间分开而集中布置;

c)室内温湿度参数要求相同、使用性质和消声要求较一致的空调房间尽量相邻或上下层相对布置;

d)为了避免太阳辐射热的影响,应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布置和布置在顶层;

e)应尽量避免紧邻高温或高湿房间;

f)建筑物转角处的空调房间不宜在两面外墙上都设置窗户,以减少传热和渗透;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取密封(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Ⅱ级)和遮阳措施;外窗应尽量南、北向,避免东西向.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空气调节房间的使用特点,并考虑系统运行及调节的灵活性和经济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以达到经济节能的目的.空气调节房间的瞬时负荷变化差异较大时,应分设系统;同一时间内分别需要供热和供冷的房间,宜分设系统;空气调节房间所需新风量占送风量的比例相差悬殊时,可按比例相近者分设系统;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很大时,应按内区和外区分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在其层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分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一栋建筑物或一个空气调节区域用哪种空气调节系统,应经认真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全空气定风量单风道系统可用于需要恒温、恒湿、无尘、无噪音等的高级环境的场合;全空气定风量双风道系统可用于需要对空调区域内的单个房间进行温湿度控制,或由于建筑物的形状、用途等原因,使得其冷热负荷分布复杂的场所;全空气变风量系统可用于空调区域内的各房间需要分别调节室温,但温度和湿度控制精度不高的场所;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的空气调节系统能够实现居住者的独立调节要求,它适用旅馆客房、公寓、医院病房、大型办公楼等;诱导机式系统可用于多房间需要单独调节控制的建筑,也可用于大型建筑物的外区;窗式空调机式系统和分体空调机式系统的独立性强,适应于建筑物内空调房间布置分散、面积较小、要求运行时间不同的场合;柜式空调机式系统可用于独立小型建筑物;各种热泵式系统独立性强,可用于全年需要空气调节,冷热负荷接近的场所.

3、建筑节能的检测分析

建筑节能的检测包括十分广泛的内容:

a)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内外表温度、热流;外墙热桥部位(圈梁、过梁、构造柱、芯柱)内外表面温度、热流;门窗内外表面温度、热流,门窗气密性指标;屋面内外表面温度、热流;地面表面温度、热流;建筑室内各房间温度,阳台温度;

b)建筑室内、外空气温度、相对湿度;

c)水平、东、南、西、北向太阳辐射强度;

d)室内热舒适度(PMV、PPD);

e)自然通风状态下的室内风速;

f)空调状态下耗电量等。

测试应以3~5d为1个周期,测试室用连续观测、连续记录。

我们可以通过对某栋建筑物或某个区域的建筑进行节能测试,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以便指导并推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4、结束语

以上我们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建筑节能的技术措施以及建筑节能的检测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和多角度的思考,认为建筑节能直接关系到国家战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建筑业一项重要、紧迫而又艰苦的任务,值得全社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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