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3.农村什么算违章建筑

4.工业固定资产的分类

5.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属于)

气象站属于什么用地_气象站属于什么用地类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保护标准,具体保护标准中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指标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气象台站的类别、地理位置、探测任务和项目、探测设施、观测场平面规划图报告本级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部门。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前款所列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二条 单独设立的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由设立该气象设施的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当地人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负责保护,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农业气象观测站、生态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三)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四)大气本底站、酸雨监测站、沙尘暴监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五)雷电监测站、全球定位系统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地下水位观测站、土壤墒情监测站、农田小气候观测站、森林防火自动监测站、交通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七)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用途、作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

用途作用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交通、规划、用地、村建、环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门的许可,个人执行建设活动,在接受执法检查时的施工依据。没有此证的拟建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房,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责任人或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法律依据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3、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项目立项

2、规划选址。

3、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5、环境影响评价。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8、供应建设用地。

9、办理土地登记。

三、施工许可证:

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百度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百度百科---施工许可证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获取长期稳定、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能反映当地气候状况的气象观测资料,根据院办公厅〔1985〕87号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保护气象台的观测环境。第三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房屋、电杆、树木、烟囱、标牌、铁水塔等)的距离是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东、南、西三面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北面至少是五倍以上。

(二)观测场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较大水体(水库、湖泊、江河)的最高水位线必须为一百米以远。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三)观测场四周十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进行高空压、温、湿观测的放球场地和高空风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本台站盛行风的下方不得超过三度,其它方向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不能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特别是盛行风下方必须空旷无阻。

(二)制氢室周围五十米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第五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当地城建部门在制定城建规划和审批气象台站四周的建设时,应征求当地气象部门的意见,并遵守以上各项技术要求。第六条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气象台站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省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凡属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站的,由省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一般站由省气象局批准。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州、地、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法定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确认使用权。

(三)新旧站址必须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四)搬迁气象台站的土地征用、基建、搬迁及仪器、机器安装等费用均由征用单位负责。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观测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气象台站应将受影响、破坏的情况报告所在州、地、市、县人民,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障碍或恢复原状,坚持不拆的,要依法强行拆除。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准气候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在于获取不同气候区内长久连续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准的气候观测资料,是国家气候站网的骨干和基准站。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本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每日定时拍发地面天气报告或航空天气报告,是国家天气站网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国家一般站是指其任务主要是为当地农牧业生产开展服务工作,并进行三次气象观测的站。

本规定所称孤立障碍物是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宽度角≤22.5度。

本规定亿称成排障碍物是指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高度 〈22.5度。

本规定所称高杆作物是指高于观测场围栏(1.2米)的农作物。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农村什么算违章建筑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工业固定资产的分类

问题一:什么是农村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石、矿、取土等。”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并处罚款;(二)乡、镇人民 *** 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问题二:农村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这里面有一个土地性质的问题。就是你开垦的这块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国家所有土地,则在上面翻盖永久性建筑必须征得国土局批准。

至于有村民出来说这地是她的,那么就请她拿出证据来。你也可拿当时向村里申请的批准书拿出来,由村里表态。

补充:

由于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土局只是监察一下“不怎么管”。所以首先的要务是当年村里是怎么批准的。如果村里否认包括了厨房地块,而你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则很难认定。

在村里不予承认、村民有异议、你拿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国土局予以违章建筑认定没有错。但是国土局将你们当时的申请资料丢失了,造成土地无法认定显然负有责任。这类资料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应保存年限为20年。

建议:

起诉解决,要求确认你方宅基地面积以及所有权。

问题三:农村在自己家宅基地内建房属于违建吗? 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你盖了新房子,就应该把原来的宅基地交回集体。也就是说,原来的宅基地已经不是你们的了。你们不能再在老地基上修房。如果修了,那肯定是违法的。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农村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我国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或者可以简单判断: 第一:是否有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二:是否有办理规划、报建。不符合的,就可以认为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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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什么叫违章建筑?我家农村的,在自己院子里盖得厢房叫做违章建筑么?如果这也叫是不是太扯了。 按规定,建筑要不违章,得要几个主要步骤,1\国土证(土地作用证,证明你可以使用这块地土地);2\土地规划许可证(批准你如何使用这块土地,作厂房还报住宅或或商业);3建筑规划许可证(你所建的房子是附合要求的,包括外形\面积\层数等);4\建筑施工许可证(你可以施工了)这四个步骤都走好了,就不是违章了。末了还要一个验收的证,那才能正式使用。

这个对于房产公司大搞开发那可以,但对星斗小民,还是应该有些更简易的程序才对的。

但有一点是要明确的,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土地国有,私人只是拥有使用权。比方说你租人家一房子,虽说你有使用权,但你要改造想在里边加一厕所或间出一间杂物间来,总得要人家房东同意吧?你现在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在广州,前段时间把最有钱的一撮人在别墅花园里加建的一些东西都拆掉了,影响很大,所以也不是说只有普通老百姓不能在院子里随便建厢房。

问题六:农村房屋哪些属于违建 农村违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的。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3、不经相应申请、审批许可擅自占地建宅的。

4、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的。

5、违反所在地 *** 的城乡建设规划而乱改滥建房屋的。

问题七:农村超出宅基地外建筑算不算违章建筑,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算违章建筑。

农村违章建筑可以被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农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宅基地使用证)而修建的住房,如农民超出宅基地范围扩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住房(无村镇房屋产权证),即虽有利用该住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而擅自建房,如农民将分配的宅基地集中来建住宅小区,但却缺少 *** 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

应由当地城建局或者土地局管理。

问题八:农村自己家盖房子算违章建筑吗? 有人管就还是要办手续的。像我们那儿没人管随便盖。住上个几年就变成合法的了

问题九:农村房屋拆迁哪些建筑是违章建筑不予赔偿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是缺位的,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各自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地的补偿流程、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却是相通的,也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各地拆迁文件一般都没有规定,在拆迁实践中,国土部门或者拆迁部门掌握了违章建筑的解释的话语权,由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紧迫等因素,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出现任意解释的现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无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同时还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如临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以及认定主体的混乱是导致拆迁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 认定的标准。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

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违章建筑”出现在行政法规是年,院于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982年2月13日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 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

问题十:农村房屋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 什么违章不违章啊,只要你在村干部那里打通关系你的建筑就是不违章的。如果不想你就老老实实在自己宅基地上面盖房子,肯定不违章。

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属于)

从规范管理和加强内部控制来讲,一些大的企业是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的,而且要有明细的目录。下面提供给您财政部对固定资产的一个分类标准,有点旧,仅供您参考:(分两次发)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计算单位 01 土地 平方米

01 1 生产用地 平方米

01 1 1 工业生产用地 平方米

01 1 1 01 生产车间用地 平方米

01 1 1 03 矿山用地 平方米

01 1 1 99 其他工业生产用地 平方米

01 1 2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平方米

01 1 2 01 耕地 平方米

01 1 2 03 林地 平方米

01 1 2 05 牧草地 平方米

01 1 2 07 园地 平方米

01 1 2 99 其他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平方米

01 1 9 其他生产用地 平方米

01 1 9 01 盐田用地 平方米

01 1 9 99 其他未予分类的生产用地 平方米

01 2 交通邮电用地 平方米

01 2 1 00 铁路交通用地 平方米

01 2 2 00 公路交通用地 平方米

01 2 3 00 水运交通用地 平方米

01 2 4 00 民航交通用地 平方米

01 2 5 00 邮电用地 平方米

01 2 9 00 其他交通邮电用地 平方米

01 3 办公及业务用地 平方米

01 3 1 00 行政机关办公用地 平方米

01 3 2 00 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地 平方米

01 3 3 00 社会团体办公及业务用地 平方米

01 3 9 00 其他办公及业务用地 平方米

01 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平方米

01 4 1 00 供应设施用地 平方米 供水、供电、供燃气及供热等设施用地入此

01 4 2 00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平方米

01 4 3 00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平方米

01 4 9 00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平方米

01 5 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平方米

01 5 1 居住用地 平方米

01 5 1 01 住宅用地 平方米

01 5 1 02 职工及单身宿舍 平方米

01 5 1 03 学生宿舍 平方米

01 5 1 99 其他居住用地 平方米

01 5 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平方米

01 5 2 01 金融保险业用地 平方米

01 5 2 02 商业用地 平方米

01 5 2 03 服务业用地 平方米

01 5 2 04 旅馆业用地 平方米

01 5 2 99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平方米

01 5 3 00 社会用地 平方米

01 5 9 00 其他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平方米

01 6 科学研究用地 平方米

01 6 1 00 科研试验基地 平方米

01 6 2 00 农业试验田 平方米

01 6 3 00 科学研究与设计用地 平方米

01 6 4 00 实验室用地 平方米

01 6 5 00 气象业务用地 平方米

01 6 9 00 其他科学研究用地 平方米

01 7 文教、体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平方米

01 7 1 文化用地 平方米

01 7 1 01 新闻出版用地 平方米

01 7 1 0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平方米

01 7 1 03 广播电视台用地 平方米

01 7 1 04 图书阅览用地 平方米

01 7 1 05 影剧院用地 平方米

01 7 1 06 游乐场所用地 平方米

01 7 1 07 公园用地 平方米 住宅区内公园及街心公园入019300

01 7 1 99 其他文化用地 平方米

01 7 2 体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2 01 体育场馆用地 平方米

01 7 2 02 体育训练场馆用地 平方米

01 7 2 99 其他体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3 教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3 01 高等教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3 02 中等教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3 03 初等教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3 04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平方米

01 7 3 05 特殊教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3 06 成人与业余教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3 99 其他教育用地 平方米

01 7 4 医疗卫生用地 平方米

01 7 4 01 医院、疗养所用地 平方米

01 7 4 02 卫生防疫用地 平方米

01 7 4 03 环保卫生设施用地 平方米

01 7 4 9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平方米

01 7 9 00 其他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平方米

01 8 特殊用地 平方米

01 8 1 00 军事用地 平方米

01 8 2 00 外事用地 平方米

01 8 3 00 保安用地 平方米

01 8 4 00 文物古迹用地 平方米

01 8 5 00 宗教用地 平方米

01 8 9 00 其他特殊用地 平方米

01 9 其他用地 平方米

01 9 1 00 仓储用地 平方米

01 9 3 00 绿地 平方米 不包括公园用地

01 9 5 00 广场 平方米

01 9 9 00 其他未予分类的用地 平方米

02 房屋 平方米

02 1 生产用房 平方米

02 1 1 00 工业生产用地 平方米

02 1 3 00 农林水用房 平方米 农、牧、渔业用房入此

02 1 9 00 其他生产用房 平方米 建筑业用房入此

02 2 交通邮电用房 平方米

02 2 1 00 铁路交通用房 平方米

02 2 2 00 公路交通用房 平方米

02 2 3 00 水运交通用房 平方米

02 2 4 00 民航交通用房 平方米

02 2 5 00 地铁用房 平方米

02 2 6 00 邮政用房 平方米

02 2 7 00 电信用房 平方米

02 2 9 00 其他交通邮电用房 平方米

02 3 办公用房 平方米

02 3 1 00 行政单位办公用房 平方米

02 3 2 00 社会团体办公用房 平方米

02 3 9 00 其他办公用房 平方米

02 4 科研、气象用房 平方米

02 4 1 00 科学研究和设计用房 平方米

02 4 2 科学实验用房 平方米

02 4 2 01 试验基地用房 平方米

02 4 2 03 实验室用房 平方米

02 4 2 99 其他科学实验用房 平方米

02 4 3 00 气象用房 平方米

02 4 4 00 气象设施用房 平方米

02 4 5 00 天文台用房 平方米

02 4 9 00 其他科研、气象用房 平方米

02 5 文化教育用房 平方米

02 5 1 文化用房 平方米

02 5 1 01 新闻出版用房 平方米

02 5 1 02 文化艺术团体用房 平方米 不包括影剧院等用房

02 5 1 03 广播电视用房 平方米

02 5 1 04 图书、展览用房 平方米

02 5 1 05 历史文物用房 平方米

02 5 1 99 其他文化用房 平方米

02 5 2 教育用房 平方米

02 5 2 01 高等教育用房 平方米

02 5 2 03 中等教育用房 平方米

02 5 2 05 初等教育用房 平方米

02 5 2 99 其他教育用房 平方米

02 6 医疗卫生体育用房 平方米

02 6 1 医疗卫生用房 平方米

02 6 1 01 医疗业务用房 平方米

02 6 1 03 医疗防疫用房 平方米

02 6 1 99 其他医疗卫生用房 平方米

02 6 2 体育用房 平方米

02 6 2 01 室内体育比赛场馆用房 平方米

02 6 2 03 室内体育训练场馆用房 平方米

02 6 2 99 其他体育用房 平方米

02 7 特殊用房 平方米

02 7 1 00 军事用房 平方米

02 7 2 外事用房 平方米

02 7 2 01 外国驻华领、使馆用房 平方米

02 7 2 03 外国驻华商贸机构用房 平方米

02 7 2 05 外国驻华人员生活用房 平方米

02 7 3 公共安全用房 平方米

02 7 3 01 监狱 平方米

02 7 3 02 看守所 平方米

02 7 3 03 劳改所 平方米

02 7 3 99 其他公共安全用房 平方米

02 7 4 00 宗教用房 平方米

02 7 9 00 其他特殊用房 平方米

02 8 生活、、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 平方米

02 8 1 居住用房 平方米

02 8 1 01 职工宿舍 平方米

02 8 1 03 学生宿舍 平方米

02 8 1 05 居民住房 平方米

02 8 1 99 其他居住用房 平方米

02 8 2 用房 平方米

02 8 2 01 游乐场(所)用房 平方米

02 8 2 02 俱乐部、影剧院 平方米

02 8 2 03 舞厅(音乐厅) 平方米

02 8 2 04 文化宫、少年宫 平方米

02 8 2 05 老年活动中心 平方米

02 8 2 99 其他用房 平方米

02 8 3 市政公共设施用房 平方米

02 8 3 01 供应设施用房 平方米

02 8 3 05 施工与维修用房 平方米

02 8 3 99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 平方米

02 8 4 商业及服务用房 平方米

02 8 4 01 金融服务业用房 平方米 银行、信用社、证券、保险公司等用房入此

02 8 4 02 商业服务业用房 平方米

02 8 4 03 旅馆服务业用房 平方米

02 8 4 04 饮食服务业用房 平方米

02 8 4 99 其他商业及服务业用房 平方米

02 8 5 社会用房 平方米

02 8 5 01 疗养(休养)用房 平方米

02 8 5 02 社会院(所)用房 平方米

02 8 5 99 其他社会用房 平方米

02 9 其他用房 平方米

02 9 1 00 仓储用房 平方米

02 9 9 00 其他类未予包括的用房 平方米

03 构筑物 平方米

03 1 池 座,立方米

03 1 1 工业生产用池、罐 座,立方米

03 1 1 01 贮水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2 冷却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3 污水处理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4 过滤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5 蒸发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6 结晶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7 储油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8 煤池 座,立方米

03 1 1 09 卸灰池 座,立方米

03 1 1 10 沉渣池 座,立方米

03 1 1 11 贮盐卤池 座,立方米

03 1 1 12 金属储油罐 座,立方米

03 1 1 13 非金属储油罐 座,立方米

03 1 1 99 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 座,立方米

03 1 2 渔业、农业用池 座,立方米

03 1 2 01 养鱼池 座,立方米

03 1 2 02 水产动物饲养池 座,立方米

03 1 2 03 观赏鱼池 座,立方米

03 1 2 04 农业灌罐用池 座,立方米

03 1 2 99 其他渔业、农业用地 座,立方米

03 1 3 00 沼气发生池 座,立方米

03 1 4 水利用池 座,立方米

03 1 4 01 进水池 座,立方米

03 1 4 02 出水池 座,立方米

03 1 4 03 沉砂池 座,立方米

03 1 4 99 其他水利用池 座,立方米

03 1 9 00 其他池 座,立方米

03 2 槽 座,延长米 化工生产线上的槽入272

03 2 1 工业生产用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1 酸性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2 碱性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3 硫酸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4 碱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5 贮油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6 冷水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7 型砂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8 热水槽 座,延长米

03 2 1 09 料槽 座,延长米

03 2 1 10 煤槽 座,延长米

03 2 1 11 洗煤槽 座,延长米

03 2 1 12 贮矿槽 座,延长米

03 2 1 13 电缆槽(沟) 座,延长米

03 2 1 14 修车槽 座,延长米

03 2 1 15 恒温水槽 座,延长米

03 2 1 16 怛温油槽 座,延长米

03 2 1 99 其他工业用槽 座,延长米

03 2 2 农业用槽 座,延长米

03 2 2 01 渡槽 座,延长米

03 2 2 02 溢水槽 座,延长米

03 2 2 99 其他农业用槽 座,延长米

03 2 9 00 其他用槽 座,延长米

03 3 塔、烟卤 座,延长米 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入2711

03 3 1 工业用塔 座,延长米

03 3 1 01 水塔 座,延长米

03 3 1 02 卸煤塔 座,延长米

03 3 1 03 卸灰塔 座,延长米

03 3 1 04 无线电通信用钢(铁)塔 座,延长米

03 3 1 99 其他工业用塔 座,延长米

03 3 2 00 农业用塔 座,延长米

03 3 4 广播电视用塔 座,延长米

03 3 4 01 电视调频用钢(铁)塔 座,延长米

03 3 4 02 微波钢(铁)塔 座,延长米

03 3 5 交通航空用塔 座,延长米 江、河、湖、海导航用塔,机场、车站用塔入此

03 3 5 01 站、场、海上灯塔 座,延长米

03 3 5 02 导航指挥塔 座,延长米 灯柱入此

03 3 6 气象、水利及环保用塔 座,延长米

03 3 6 01 气象塔 座,延长米

03 3 6 02 调压塔 座,延长米

03 3 6 03 环保监测塔 座,延长米

03 3 8 00 烟囱 座,延长米

03 3 9 00 其他塔和烟卤 座,延长米

03 4 井、坑

03 4 1 井 油、气专用井入2551

03 4 1 01 水井 眼

03 4 1 02 地热水井 眼

03 4 1 05 矿井 条,米

03 4 1 99 其他井

03 4 2 坑 立方米

03 4 2 01 原料坑 立方米

03 4 2 02 铸铁块坑 立方米

03 4 2 03 铸锭坑 立方米

03 4 2 04 修罐包坑 立方米

03 4 2 05 机车灰坑 座,延长米

03 4 2 06 机车检查坑 座,延长米

03 4 2 07 渣坑 立方米

03 4 2 99 其他坑 立方米

03 5 台、站、码头、道路

03 5 1 台、站 平方米

03 5 1 01 旅客站台 座,平方米

03 5 1 02 货物站台 座,平方米

03 5 1 03 平台 平方米

03 5 1 05 转运站 平方米

03 5 1 06 煤台 座,延长米

03 5 1 07 上油台 平方米

03 5 1 08 料台 平方米

03 5 1 09 渣台 平方米

03 5 1 10 加油站 座,平方米

03 5 1 13 检查收费站 座,平方米

03 5 1 20 地铁车站 座,平方米

03 5 1 21 候车亭 座

03 5 1 99 其他站、台 座,平方米

03 5 2 码头

03 5 2 01 直立式码头 平方米

03 5 2 02 栈桥式码头 平方米

03 5 2 03 斜坡式码头 平方米

03 5 2 04 浮式码头 平方米

03 5 2 05 简易式码头 平方米

03 5 2 99 其他码头 平方米

03 5 3 道路

03 5 3 01 一、二、公路 公里

03 5 3 02 高速公路 公里

03 5 3 03 城市道路 公里

03 5 3 04 铁路正线 延长公里

03 5 3 05 铁路站线 座,延长米

03 5 3 06 铁路段管线 延长公里

03 5 3 07 铁路岔线 延长公里

03 5 3 08 铁路专用线 延长公里 企业专用线入此

03 5 3 10 特别用途线 延长公里

03 5 3 11 铁路道岔 组

03 5 3 12 铁路隧道 座,延长米

03 5 3 13 地铁线路 公里

03 5 3 14 地铁道岔 公里

03 5 3 23 公路隧道 座,延长米

03 5 3 24 电缆隧道 条,米

03 5 3 25 排灌隧道 条,米

03 5 3 26 巷道 条,米

03 5 3 27 渠道 条,米

03 5 3 28 坑道 条,米

03 5 3 29 飞机滑行道 条,米

03 5 3 30 飞机跑道 条,米

03 5 3 31 飞机停机坪 块,平方米

03 5 3 99 其他道路 公里 厂内公路入此

03 6 沟、洞、廊 条,米

03 6 1 沟 条,米

03 6 1 01 地沟 条,米

03 6 1 03 水沟 条,米

03 6 1 04 围厂河沟 条,米

03 6 1 05 渠沟 条,米

03 6 1 06 盐场引潮沟 条,米

03 6 1 07 盐场排淡沟 条,米

03 6 1 08 盐场落卤沟 条,米

03 6 1 09 盐场运盐沟 条,米

03 6 1 99 其他沟 条,米

03 6 2 洞 条,米

03 6 2 01 铁路涵洞 座,延长米

03 6 2 02 公咯涵洞 条,米

03 6 2 03 防空洞 条,米

03 6 2 04 隧洞 条,米

03 6 2 05 水工涵洞 条,米

03 6 2 06 放水洞 条,米

03 6 2 99 其他洞 条,米

03 6 3 廊 条,米

03 6 3 01 通廊 条,米

03 6 3 99 其他廊 条,米

03 6 9 00 其他沟、洞、廊 条,米

03 7 桥梁、架及坝、堰、水道

03 7 1 桥梁、架 座,米

03 7 1 01 公路桥梁 座,延长米

03 7 1 02 铁路桥梁 座,延长米

03 7 1 03 公路、铁路两用桥梁 座,延长米

03 7 1 04 市内立交桥 座,米

03 7 1 05 露天栈桥 座,米

03 7 1 06 吊车栈桥 座,米

03 7 1 07 洗涤塔支架 座,米

03 7 1 08 通道支架 座,米

03 7 1 09 落罐架 座,米

03 7 1 10 露天框架 座,米

03 7 1 11 凉水架 座,米

03 7 1 12 混凝土支架 座,米

03 7 1 99 其他桥梁、架 座,米

03 7 2 坝、堰及水道

03 7 2 01 水电站大坝 座

03 7 2 02 水库 座,平方米

03 7 2 03 堤坝 条,米

03 7 2 04 防洪堤 条,米

03 7 2 05 尾矿坝 条,米

03 7 2 06 护坡 条,米

03 7 2 07 流量堰 座,平方米

03 7 2 08 溢、泄洪通 条,米

03 7 2 99 其他坝、堰及水道 条,米

03 7 3 闸 座

03 7 3 01 节制闸 座

03 7 3 02 进水闸 座

03 7 3 03 排水闸 座

03 7 3 04 分洪闸 座

03 7 3 05 挡潮闸 座

03 7 3 06 船闸 座

03 7 3 07 冲沙闸 座

03 7 3 99 其他闸 座

03 7 5 水利管道 条,米

03 7 5 01 引水管道 条

03 7 5 02 排水管道 条

03 7 5 03 尾水管道 条,米

03 7 5 04 节水管道 条,米

03 7 5 05 倒吸虹 条,米

03 7 5 99 其他水利管道 条,米

03 7 6 00 市政管道 条,米

03 7 9 00 其他桥梁、架及坝、堰、水道 条,米

03 8 库、仓、场、斗 平方米

03 8 1 库 平方米

03 8 1 01 飞机库 平方米

03 8 1 02 汽车库 平方米

03 8 1 03 船坞 平方米

03 8 1 08 地下仓库 平方米

03 8 1 99 其他库 平方米

03 8 2 仓 平方米

03 8 2 01 材料仓 平方米

03 8 2 02 燃料仓 平方米

03 8 2 03 原料仓 平方米

03 8 2 99 其他仓 平方米

03 8 3 场 平方米

03 8 3 01 露天原料场 平方米

03 8 3 02 废渣场 平方米

03 8 3 03 停车场 平方米

03 8 3 04 晾晒场 平方米

03 8 3 05 露天体育场、训练场 平方米

03 8 3 99 其他场 平方米

03 8 4 斗 平方米

03 8 4 01 料斗 平方米

03 8 4 99 其他斗 平方米

03 8 9 00 其他仓、场、库、斗 平方米

03 9 0 00 其他构筑物 平方米

03 9 1 构筑物附属设施

03 9 1 01 防盗门 个 门禁系统入463470

03 9 1 02 伸缩门 个

03 9 1 03 自动门 个

03 9 1 05 暖设施 套

03 9 1 06 供水系统 套

03 9 1 07 停车设施 套

03 9 1 15 旗杆 个

二、通用设备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计算单位 说 明

06 锅炉及原动机 原子能动力设备入30有关类

06 1 工业锅炉 台,蒸吨 电站锅炉入281

06 1 1 00 蒸汽锅炉 台,蒸吨

06 1 2 00 热水锅炉 台,蒸吨

06 1 3 00 余热锅炉 台,蒸吨

06 1 9 00 其他工业锅炉 台,蒸吨

06 2 生活锅炉 台

06 2 1 00 取暖锅炉 台

06 2 2 00 饮水锅炉 台

06 2 9 00 其他生活锅炉 台

06 3 汽轮机及蒸汽机 台 电站汽轮机入282有关类

06 3 1 00 工业汽轮机 台

06 3 3 00 蒸汽机 台

06 3 9 00 其他汽轮机及蒸汽机 台

06 4 水轮机及水利作业机械 台

06 4 1 00 水轮机 台 电站水轮机入283有关类

06 4 2 水利作业机械 台

06 4 2 01 水车 台

06 4 2 02 水磨 台

06 4 2 03 水碾 台

06 4 2 99 其他水利作业机械 台

06 4 9 00 其他水轮机和水利作业机械 台

06 5 内燃机 台

06 5 1 柴油机 台

06 5 1 01 通用柴油机 台

06 5 1 02 船用柴油机 台

06 5 1 03 铁路机车用柴油机 台

06 5 1 04 汽车用柴油机 台

06 5 1 99 其他柴油机 台

1、水利设施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2、水利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3、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

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属于。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能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坝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堰、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