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气象局是部级单位吗

2.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3.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4.国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5.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6.中国气象学会的组织章程

7.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三联促三动工作机制的方案有哪些_中国气象局三联促三动工作机制的方案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研究

汤 绪* , 张洪广

(中国气象局,北京 100081)

摘 要:在分析有关国家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气象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了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对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组织结构、技术支撑和如何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气象服务 体系 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P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33(2001)04-0005-04

气象服务问题始终是气象工作的核心问题。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对公益性机构的投入效益,许多国家气象部门正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气象服务体系。尤其是各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气象部门作用和地位的再认识,以及对传统的公益性气象服务走向多样化的共识,使得建立和发展与时俱进的新型气象服务体系已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各国气象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气象要真正融入社会,融入经济,就必须构筑起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气象“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本文着重分析有关国家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做法,结合我国气象服务工作实际,探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一些问题。

1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认识

什么是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笔者认为,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新科技、新经济以及社会的新需求,以稳定的服务供方和服务需方所建立的关系为纽带(包括相应的经济关系、组织关系、运行机制和技术方法等)的完整体系。

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密切相关并且从根本上决定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发展战略的应当是现代服务的理念,或者说是建立和维持新型服务关系的指导思想。只讲经济关系而忽视正确的服务理念,必然导致服务工作难以深入各行各业并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影响服务业务本身的健康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对气象服务的理念十分重视。美国气象局在其现代化建设完成后提出了“无缝隙”预报服务战略,使其对外服务及文化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加拿大气象局把服务工作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并把服务需求研究放在了首位,把对需求的预测作为决策的关键内容。这些都可以认为是对公众和用户的承诺。类似的还有民用航空部门提出的“要为任何旅客在任何时候,到达任何地点,提供无缝隙的服务”以及美国环境气象预测中心提出的“first choice,first alert”等承诺。新的承诺意味着要对传统的服务方式,服务组织、业务结构以及服务供方与服务需方关系做出重大调整。体现出高效率、高质量,最终体现出对信息时代社会的特点以及气象信息来源多元化趋势的适应。因此,无论是公益性的气象服务,还是商业性的气象服务,都必须重视用户以及用户的需求。如何将需求转化为关系的确定、机制的形成以及与需求相适应的组织形态,则需要我们从战略上进行思考和设计。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与传统的气象服务体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运行机制,而运行机制则取决于新型服务观念和经济关系的确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关系,一方面能够通过经济回报正确评价气象服务产品的价值,并解决整个气象事业健康发展的经费支持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经济关系所包含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也能够促进气象服务质量的提高,使得服务更有针对性。稳定和合理的经济关系已成为各国调整气象工作与社会经济结合点的一个重要基础。近年来,欧美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现代气象服务的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比较典型的是英国气象局的部门间专业服务资金(Trading Fund)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以及加拿大气象局提出并正在运作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伙伴关系是指与特别需求的重要用户之间建立的一种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长期稳定的关系。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部门间的付费结算问题。类似于我国在基本建设方面实行的业主负责制一样,支付气象部门用于为国家其他部门服务的费用不再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而是通过其他部门的预算反映出来。部门间结算的方式使得气象服务质量和效益的监督在经济上成为可能。加拿大气象局主要伙伴包括国防部、省级地方、海岸警卫队、航空企业。丹麦气象局的伙伴(重要服务用户)有国防部及空军、海岸管理当局、交通道路管理当局、机场管理当局及航空服务公司、媒体等。

为什么要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我们注意到,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经济的方式以及财政经济制度必然会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财政不可能继续对事业单位大包大揽。另一方面,受国内气象服务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强以及国际气象服务商业化不断发展的影响,气象服务自身也在多样化和多元化。这两方面共同形成了促进气象服务体系深刻变革的主要外部因素。长期以来,由于气象服务体系的相对薄弱,面向各类用户的服务方式及组织、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等方面仍然受到经济模式的束缚,国家气象部门的精力过多地牵扯到如何从财政要更多的钱、如何从市场获得更多的回报并且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新型经济关系未确立的情况下解决事业经费不足的无奈。各级气象部门长期以来的努力及实践,一方面反映的是建立新型气象服务关系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在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上具有一定的基础。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从气象系统的角度来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形成必然影响到整个气象管理体系和业务技术体制的改革,而气象业务技术体制又制约着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角度来看,国家气象部门的地位、作用的增强以及形象和效益的提升,都有赖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

2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一定的经济关系由一定的气象服务类属和性质所决定,一定的经济关系也必须与特定的用户相对应。因此,需要以发展的眼光,通过服务对象的细分,探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经济关系及运行机制问题。我们分别根据我国气象服务的对象以及我国财政经济的特点,按照有利于客观确定气象工作及其所有产出的经济价值;有利于国家气象部门获得稳定、良好的经济投入;有利于促进气象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提出未来现代气象服务体系要确立的各种关系及相应的机制。

(1) (包括国家的行为)。气象基础设施属于国家基础设施,气象数据资料是国家。因此,必须明确国家在气象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的积累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决策服务是有中国特色气象服务的主要内涵。为各级的相关决策提供气象服务是我国气象部门首要的任务。各级也是气象服务的用户。作为受益者,每一级对气象服务都负有相应的经费支持责任。对决策的气象服务的运行机制主要应当通过法规予以明确。以长期开展的专项服务形式确定相互的经济关系,并将这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 重要伙伴。对气象敏感的部门,如民航、交通、农业、环境、军事等,是气象服务重要的用户。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称其为“伙伴”,与他们的关系称为伙伴关系。所谓的伙伴关系是指一种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维持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需有一定的运行机制作保障。由气象部门向其他部门义务提供服务转变为受益伙伴向气象部门支付费用。相关部门(如民航等)的应用业务“外包”气象部门进行。建立伙伴关系是适应国家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使得财政对事业的投入更加透明,易于管理。由部门间进行财政经费核算,也有利于促进气象部门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服务的效益。因此,伙伴关系的概念在我国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中具有其可行性。

(3) 社会公众。气象服务与公众难以建立直接的经济关系,很大程度上是间接的经济关系。开展公众气象服务离不开媒体,与公众服务的关系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气象服务与媒体的关系。鉴于社会公众服务依托于大众传媒的特点,面向社会公众的气象服务可参照广播电视行业改革改组(即编、制作和播发三者分离)的思路进行。对于气象信息服务而言,编即为基本信息加工和预报产品制作;制作即为服务产品的包装及相应的加工;播发即为利用传媒的部分。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中,面向社会公众的气象服务应当发展以“制作”为重点的技术体系,同时建立和发展与媒体稳定、良好、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按照制播分离的原则,气象服务产品制作(包括产品)是相对独立的。根据形势判断,提供媒体播发的气象服务产品只会作为媒体的捆绑或附加产品,社会公众依然是免费获得,但媒体企业必须为由此带来的增值效益作出适当回报。与媒体的这种经济关系,也是对气象业务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成立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专门的制作。

(4) 市场用户。与企业用户的经济关系是市场化的。从国际上讲,未来气象服务市场的竞争仍然是产品、信息和信息源的竞争,其核心是个性化—生动、不断更新—鲜活、准确率—权威。因此,与市场用户牢固的关系必然建立在气象服务产品的质量上。由于服务对象比较具体,如果服务的经济效益能够量化并使用户理解,以具体的服务合同为保障的与企业用户的经济关系的建立是较为有效的途径。

通过与、伙伴、媒体和企业用户建立长期良好的经济关系,寻求共同发展,最终将极大地促进服务的质量的提高和针对性的增强,也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稳定投入渠道。

3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什么样的服务应当由什么样的组织承担。现代气象服务的组织结构主要应当包括国家气象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商业性气象服务企业。综观气象服务的发展历程,即使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国家气象部门仍然是气象服务的主导力量,但是其并不足以包办一切气象服务事务。在宏观经济政策和体制改革影响下,气象事业的内部结构在进行调整的同时,也需要直接面对经济社会环境对其提出的发展要求,培育和发展多样化的服务实体。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中,国家气象部门不再是一支独秀,一体独大。在世界气象组织53次执委会会议上,美国就提出要对媒体和私人气象机构的作用进行讨论,并建议将有关内容写入世界气象组织公约修改草案。这就充分看出气象服务实体发展变化的趋势。

就服务的分工问题,在我国反映比较突出的是国家气象部门能否从事商业性气象服务。在欧洲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允许国家气象部门从事商业性气象服务,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涉及到公平竞争的问题,国家气象部门与私人气象机构的关系因此比较难处理,摩擦时有发生。在这方面的确难以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能够得到确立,再辅之于经费管理方式的改革(如一些发达国家的机构和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等国际组织正在试行的“基以预期成果的预算管理办法”),按照行为、非营利行为和营利行为进行分类管理,这个问题也许比较容易解决。毕竟任何一种服务实体都解决不了所有气象服务问题,满足所有气象服务需要。无论是国家气象部门还是私人气象机构,最终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确定重点的服务领域。如国家气象部门着力于发展固定用户和大用户(如和“伙伴”用户),进行专用产品的生产。非营利和营利性气象机构着力发展中小用户,进行个性化产品的生产。

4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撑

这一问题也即是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与新一代业务技术体制中的服务技术体系的关系问题。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是新一代气象业务技术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是指气象信息从产品生成至用户在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再加工及其组织。服务技术体系具有符合自身规律的技术性流程,而气象服务体系更多的是研究服务供方与服务需方的经济关系、结构关系。从气象服务工作的角度,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是气象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撑,但也仅是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有关气象服务技术方法体系已经在中国气象局组织的“新一代气象业务技术体制研究”报告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5 关于如何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问题,其中包含了很多的社会、经济和科技问题,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在国家层次上,一方面需要按照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思路,从财政制度、管理方式上进行改革,从根本上促进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各种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完善,并从政策上予以落实;另一方面,必须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发展气象事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国家财政负担气象业务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如观测站网、信息传输系统、国家地球环境数据库)建设、气象国际交流、气象科学基础研究以及气象行为方面全部投资,并正式纳入相应的财务渠道。此外,国家还应当通过法规保障经济利益,建立市场体系,保护民族产业。

其次,在国家气象部门层次上,一方面,需要按照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快实现气象业务技术体制的跨越式发展,为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技术基础。中国气象局正在研究30 a的业务技术体制改革问题。其中对包括气象服务技术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我们制订面向全行业的《中国气象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及主要从气象部门自身的角度制订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2001~2015年)》中,都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提高服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阐述。当前要加快具体的业务技术体制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进行体制创新,改进管理方式。要认真研究国家改革与发展动态,特别是国家气象部门管理企业化、经费来源多元化等与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相关的几个重要趋势。要适应这些变化就必然涉及到在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的调整与创新问题。在运行机制方面,要以国家组织实施的多元化经费制度为契机,以成本核算为纽带,按照法制化的方针,建立气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

此外,在其他各服务实体层次上,必须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就合作而言,包括服务方与用户方的合作以及服务方之间的合作。前述提到的伙伴关系就是服务方与用户方合作的典范。服务方之间也需要进行合作,国家气象部门在其中担负着重要角色。

中国气象局是部级单位吗

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气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三)对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观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订气象信息集、传输、加工的质量评价方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和质量监督、气象计量监督,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情报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论证并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五)组织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组织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六)组织指导气象部门的科技体制改革、组织气象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推广;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意识。

(七)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九)协助地方人民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院直属机构改为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设备和技术援助。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位气象局长及高级官员来华考察。中国是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成员国。13年以来,中国气象局局长一直为世界气象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1983年中国气象局局长邹竞蒙当选为WMO第二副,1987年当选为,1991年连任; 2001年我国官员在WMO秘书处任助理秘书长,2004年任WMO副秘书长。我国国家气象中心是WMO区域专业气象中心之一,承担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气象预报服务,我国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是WMO全球气象电信系统区域通信枢纽之一,参加全球气象探测资料的交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加全球变暖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活动,中国科学家长期担任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工作组的联合,为推动气候变化研究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科学家还积极参与WMO和台风委员会各领域的活动及有关国际研究。

二、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中国气象局内设机构:办公室、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预报与网络司、综合观测司、科技与气候变化司、财务司、人事司、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气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三)对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观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订气象信息集、传输、加工的质量评价方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和质量监督、气象计量监督,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情报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论证并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五)组织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组织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六)组织指导气象部门的科技体制改革、组织气象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推广;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意识。

(七)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九)协助地方人民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气象局主要直属事业单位: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空间天气监测预警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行政管理局、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中国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气象报社、气象出版社、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

全国气象部门(不含港、澳、台地区)设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14个副省级市气象局(含4个单列市气象局,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气象局),318个地(市)气象局和2300个县(市)气象局(站)。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正式职工52988人,有两院院士6人,博士生导师26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4415人。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工作)业绩,加强审计监督,完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单列市)气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亦称被审计人),是指气象部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或代行行政正职领导)和分管财务、科技服务、产业经营的行政副职领导;气象部门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第四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各级气象部门(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因任职期满、提升、调动、辞(免)职或者离 要等原因,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在任职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对负责人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营项目或者其他重要经济事项,在项目进行阶段或者项目结束后进行的审计。第六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第二章 审计分工第八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第九条 审计署驻中国气象局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中国气象局直属(含京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执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单列市)气象局的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拟订有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三)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单列市)气象局领导和驻中国气象局审计局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一条 各地(市、州、盟)气象局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负责地(市、州、盟)气象局和县气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执行单位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各类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资金来源、安排、使用等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增减变化,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单位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科技服务、产业经营等创收和争取地方资金及使用等情况;

(四)重要经济决策的可行性研究、程序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等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情况,包括有无违反财经法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厂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二)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企业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投资活动依据、程序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企业履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企业经济活动遵纪守法,税利缴结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等情况;

(八)贯彻执行财经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情况,包括有无违法违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国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

第六条 国家气象中心、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预报、预警能力结合天气气候特点确定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域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城市建设、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国土资发〔2011〕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国土主管部门,气象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国家气象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 《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20 号)、《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1〕33 号)和 《国土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合作的框架协议》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同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围绕地质灾害防治气象服务需求,用多种方式,争取多方支持,依托现有,共同推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综合的地质灾害气象观测站网,加快对易发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观测站的升级改造,加强对已建气象设施的维护和保障,使气象观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满足地质灾害易发区市 (地、州)、县 (区、市)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二、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加快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共享平台,建立会商机制,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要建立应对恶劣天气特别是突发强降雨等极端气象条件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国土部门应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 4 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防范工作。气象部门应加强 4 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开展加密观测和针对性的预报服务会商,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并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措施建议。要依托现有通信专线,进一步加强双方信息数据共享,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灾害数据的充分共享。要进一步加强应急联动能力建设,完善双方信息互通制度,拓展灾害应急联动方式渠道,丰富应急联动技术手段。双方要明确各自的责任部门、联络人员及****,做到责任到人。

三、大力推进地质灾害气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

要加强科研和联合攻关,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预报精细化水平。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联合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气象观测站建设安装、运行维护、检测校准、通讯协议、信息交换共享、预报服务产品制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充分利用各自的和技术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加快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编制工作,促进地质灾害气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联合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要针对地质灾害突发性强等特点,联合研发 6 小时间隔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产品,逐步开展地质灾害短时临近预警预报业务。要积极推动基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福建省泉州市、云南省玉溪市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深入开展精细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试验研究,探索积累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应用。

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加强易灾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学校、农村等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气象灾害信息发布传播设施建设,努力拓宽预报预警信息覆盖范围。要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建立协同高效的联合响应机制,利用电视和电台、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电子广告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保证预报预警信息渠道畅通、播发及时。

五、积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地质灾害防治合作模式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根据各地特点和需求,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地质灾害气象业务发展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多方参与、权责明晰的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系统建设、运营维护与服务提供模式。对于面向公众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况监测信息等服务,属气象部门公益服务范畴的,由各级气象部门无偿提供。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个性化地质灾害气象服务需求,由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提供。

国土部 中国气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中国气象学会的组织章程

气象局,指从事气象业务的单位。

以中国气象局为例,其职责包括:(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 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的行政复 议工作。 (二)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 门的气象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人 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三)对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 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 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天气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 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指导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气象条件论证。 (五)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气象 教育工作,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 源意识。 (六)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 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七)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 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教育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 事业的发展。 (八)协助地方人民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 明建设。 (九)承办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学会章程

(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

第二条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领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面向社会(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

(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

(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九)加强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

(十)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四)学生会员

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学科(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

(5)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赠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

(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资、以及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

(二)理事单位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条在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四十三条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一条:为了鼓励气象部门科技工作者从事气象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气象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气象部门业务、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通过观测、实验、分析、研究,阐明了大气现象、特征及气象科学理论、规律,并对气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可授予气象科学奖。第三条:气象科学成果包括:

1.为阐明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及人工影响天气、大气化学及大气污染、大气探测、卫星气象、雷达气象等气象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新观点、新发现、新理论,并经过检验或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以及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并在实际应用中收到突出效果的理论性成果。第四条:气象科学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               奖励证书        1500元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学术意义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气象科学奖奖金在气象科研事业费中支付。第五条:气象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提出新的气象理论或有新的创见(发现),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气象科学或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普遍意义,并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二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突破,学术上接近国际水平,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显著作用,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三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发展和补充,学术上在国内领先,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第六条:气象科学成果取延时评审鉴定的方法,一般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以后(或经气象业务实践验证后)才能进行评审鉴定,由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提出评审鉴定申请,评审鉴定工作可由:

1.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

2.中国气象学会专业委员会;

3.同行专家(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五人以上。

通过评审鉴定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须填写“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第七条:气象科学奖只设部门级一级,每隔三年(1987年、1990年...)评定一次,由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技教育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成果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业务)、经济效益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成果的评审鉴定及国家自然科学奖。第八条:气象科学奖申请办法:

1.凡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有推荐单位(者)和省气象局级的申报单位,一般推荐单位(者)为评审鉴定单位(者)。

2.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申报。

3.请奖项目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申报书》及以下文件:

(1)“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推荐文件;

(2)有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

(3)论文;

(4)“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5)研究试验报告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4)(5)一式三份。

3.请奖单位须按规定每项交纳评审费四十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请奖每项交四元。第九条:经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达到奖励条件的获奖项目,在国家气象局公布、授奖之前通报气象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及排列顺序的争议,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裁决。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者,取消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